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项;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且应当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需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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