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加强对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的管理,有效防控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公募证券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债券投资、可转债投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所认定的直接或间接证券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公司开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 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四) 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已交易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并签署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总裁根据相关证券及金融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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