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谓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金额。如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
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七条 公司对下属单位对外捐赠实施统一管理,下属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公司或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公司声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从严管理和控制。公司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为公司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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