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雇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有关雇员包括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或雇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
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还需遵循该等规定。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前述人员拥有多个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前述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守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还需遵循该等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存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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