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二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实施。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六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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