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以及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本章第五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裁应按照《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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