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做出规定。
第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及其亲朋谋取私利。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裁岗位,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总裁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总裁一名,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裁若干名,协助、配合总裁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裁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第六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裁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和总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任期内总裁可以提出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工作,根据总裁的安排,各自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裁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四章 职权
第一节 总裁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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