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在新的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仅能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任何时候不得未经审议程序转移至其他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三方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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