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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2:02:33 股吧网页版
玲珑轮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于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认定的重大事件有关的信息;

6.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7.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连)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8.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人。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进
行披露。公司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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