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向雇员索取所需的数据。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可以向外索取独立的专业意见,及在其认为需要时确保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的第三方出席会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
策或政策摘要;
(八)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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