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守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结果情况。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份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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