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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2:02:32 股吧网页版
玲珑轮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规范性、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财税管理及会计核算、资金的统筹与规划、经营预算的提报和监督、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进行指导与监
督;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目标的绩效考核;

(五)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业务、财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本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权,对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八条 本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派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决议及记录必须由与会董事签署。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本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职权。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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