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修订,于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以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即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公司业务的人士)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 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12 条、第14A.13条定义),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以下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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