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实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1)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2)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a)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和(b)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的有关方案、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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