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七)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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