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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2:02:32 股吧网页版
玲珑轮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公司投融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融资事项是指:

(一) 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等);

(二) 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实业)投资行为;

(三)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四) 从银行等机构或个人借款筹资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融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借款融资、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投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规模确定。若某一项目规模虽未达到依《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认为该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将该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裁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

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项目,总裁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裁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非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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