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境内下属企业,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等,以下合称“证券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六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公司应当要求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
第八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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