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吉视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确保对董事、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
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并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
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等;
(三)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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