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为“联交所”和“上交所”)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关联交易业务,保证关联交易的规范公平合理和有关信息统计的完整性与及时性,以及对外披露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公司的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一)其全资子公司,(二)其直接及/或间接控股合计超过 50%的公司,(三)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组成的公司,以及(四)其他根据适用财务会计准则,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三章 适用法规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和上交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作为香港、上海两地上市公司,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应同时遵守两地法律及联交所、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两地法律或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如果本管理办法与任何不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需要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四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本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具体包括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为关联交易的各类交易。
第五条 关联方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一)关联法人主要包括 :
1、有权控制行使本公司 5%或以上股东会投票权的法人
(“主要法人股东”。根据监管要求,按总股本计;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为 10%或以上);
2、主要法人股东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或母公司,以及与该主要法人股东受同一法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3、由主要法人股东及/或本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公司(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香港上市规则下的 30%受控公司(本公司、其全资子公司及其不属于本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 项所指的非全资子公司除外);
4、本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第(二)款第 1 项及第 2 项下
的关联自然人(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发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及/或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直系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香港上市规则下的 30%受控公司、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本公司、其全资子公司及其不属于本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 项所指的非全资子公司除外);
1 此处尚未考虑到涉及信托的情况。
5、由与本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第(二)款第 1 项及第 2
项下的关联自然人(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发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姊妹或继姊妹(“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该关联自然人本人及/或其直系家属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
6、本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3 项、第 4 项及
第 5 项所述的法人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
7、本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而本公司层面的任何关联方有权于该非全资子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该 10%或以上水平不包括该关联方透过本公司持有该非全资子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以及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8、由本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第(二)款第 1 项及第 2 项
下的关联自然人(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发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及兄弟姊妹的子女(“亲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亲属连同该关联自然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家属共同持有的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旗下任何子公司;及
该人士与关联法人之间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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