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合规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合规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定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规定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以下简称“公司股价”)。
第八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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