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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7:11:18 股吧网页版
中国卫通:中国卫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审计工作,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负责对公司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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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纪检与审计部、财务部、合规管理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业务支撑,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和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核及监督关联交易等,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对规定须尽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和重大交易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支撑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书面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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