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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通: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29113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18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0 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
[2019]117 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在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ina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 59 号

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24,385,41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建立、经营通信广播卫星系统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向用户提供广播电视、卫星通信服务、卫星网络服务和卫星综合信息服务。承担相应的国家战略任务和社会责任,推动我国卫星应用产业和民族航天产业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创造最佳经济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般项目:卫星通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卫星导航服务;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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