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做出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需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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