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 2025-02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发
生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实施。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 18 号”),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 17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流动负债和非流
动负债的划分原则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果企业负债的交易对手方可以选择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
行清偿且该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单独确认,则相关清偿条款与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明确了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应当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根据解释 17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 17 号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同时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解释 17 号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3.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 18 号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在对因不属于单项
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解释 18 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解释 17 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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