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9-27
股票简称:长城汽车 股票代码:60163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
定市裕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
况如下:账号为 100751988347,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10 万台 GW4D20 柴
油机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账号为 100931988242,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30 万台 EG 发动机
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账号为 10165198828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20 万台 6MT 变速器项目
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号为 101291988090,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铝合金铸件项目以及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
为 100751988201,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车桥及制动器项目以及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
10111198814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内外饰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
101831988431,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灯具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
10057198839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超募资金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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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本公司的保
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
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建、水耀东及国泰君安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泰君安出
具的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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