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声 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或“《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管理办法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促进公司长期战略实现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而制定。
2、本管理办法覆盖的人员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对公司整体业绩及长期战略实现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
3、本管理办法从 2025 年度开始实施。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经股东会审批后予以调整。
目 录
声 明......- 2 -
特别提示......- 2 -
第一章 总则......- 4 -
第二章 管理机构......- 4 -
第三章 本管理办法的参与对象......- 5 -
第四章 长期激励基金的计提......- 5 -
第五章 长期激励基金的用途......- 6 -
第六章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变更和终止......- 7 -
第七章 附则......- 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凝聚一批价值观一致的事业合伙人,确保合伙人与公司长期价值深度绑定,增强长期激励与约束力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公司长期激励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是本管理办法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议批准《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二) 审议批准《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及变更;
(三) 授权董事会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年度长期激励基金的提取及使用;
(四) 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的长期激励基金相关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本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 负责制定和修订《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二) 审议批准年度长期激励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方案;
(三) 其他依法属于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是本管理办法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具体行使如下职责:
(一)监督长期激励基金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二)监督长期激励基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三)其他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监督权。
第三章 本管理办法的参与对象
第五条 参与对象为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且正在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其他对公司整体业绩及长期战略实现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
具体参与对象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战略及人才发展情况综合确定。
第六条 参与对象的确定不构成对参与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参与对象的聘用关系仍按已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如有)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长期激励基金的计提
第七条 长期激励基金的性质
长期激励基金属于员工总薪酬的一部分,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共同构成员工总薪酬。员工总薪酬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年度审视及更新。
第八条 公司当年长期激励基金的计提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未出现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宜计提长期激励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长期激励基金计提标准及方式
(一) 计提标准
长期激励基金计提金额由董事会参照公司净利润预计达成情况,在不超过本管理办法约定的上限范围内进行提取,提取上限约定如下:
假定En为公司当年度净利润,En-1为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不同达成情况下长期激励基金的提取上限为:
业绩完成情况 En≤En-1 En>E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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