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1203第1017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1203第1017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城汽车系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保定长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保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冀股办[2001]62号)批准,由其前身保定长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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