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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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长 城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33)
海 外 监 管 公 告
以下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所刊发之 「长城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承董事会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徐辉
中国保定市,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的成员如下:
执行董事:魏建军先生、刘平福先生、王凤英女士、胡克刚先生及杨志娟女士。
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及牛军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韦琳女士、贺宝银先生、李克强先生及黄志雄先生。
* 仅供识别
股票简称:长城汽车 股票代码:60163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
定市裕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具体情
况如下:账号为 100751988347,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10 万台 GW4D20 柴
油机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账号为 100931988242,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30 万台 EG 发动机
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账号为 10165198828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20 万台 6MT 变速器项目
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号为 101291988090,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铝合金铸件项目以及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
为 100751988201,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车桥及制动器项目以及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
10111198814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内外饰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和 使 用 ,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账 号 为
101831988431, 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年产 40 万套灯具项目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和 使 用 ,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账 号 为
100571988396,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超募资金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作为本公司的保
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
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建、水耀东及国泰君安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 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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