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9-0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城汽车”)首次公开发
行A股是在《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
号)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第69号令)
实施后的新股发行,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以下简称“申购
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
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上海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
则》”)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城汽车”)首次公开发
行不超过304,243,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70号文
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汽车的股票代码为“601633”,该代
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总量不超
过304,243,000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6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9.72%;网上发行数量不超过244,243,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28%。询价
对象是指符合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9号)规定条
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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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保荐人(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
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本次发行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
商)通过向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
区间内通过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和配售对象,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CA证书,安装交易
端软件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申购平
台进行,通过该申购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
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4、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对
象代为报价。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
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对
象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1年9月6日(T-8
日,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
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
售对象;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拟参与本次股票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报备配售
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如报备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则应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1
年9月14日(T-3日)15:00前通过申购平台修改报备账户信息。(具体规定详
见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补充事
项的通知》)。
6、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
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
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报价时,须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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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