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有关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
批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授予员工的
与股份相关的报酬(如配股或股票选择权等)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董事会办理有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的任何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
批的担保事项。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中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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