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
证董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行之有效的论证,做出科学、审慎的决策,
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有关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
事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且被公司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为独立董事的董事,下同)至少三名且应占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且至少有一人应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
职工董事一名。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解任,董事长每
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止。董事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董事须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专业水平较高,具有较全面、丰富的公司运作经验和企业经
营管理能力或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三) 熟悉上市公司治理,了解上市公司运作机制;
(四)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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