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424 第 0297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424 第 0297 号
致: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国铝业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国铝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
议召开,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并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公告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
街 62 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4
月 18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H 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中国铝业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需回避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因此,前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共 5,643,916,048 股无表决权。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6,174,114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16,200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8,757,914股。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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