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2-28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独家发起方
式设立;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41175。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Railway Group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 1 号
邮政编码:1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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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有权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利主张并承担相应义务。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及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
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坚持科学发展观,秉承“勇于跨越、追求卓
越”的企业精神,自主经营,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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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承担社会责任,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
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
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的总承包;上述项目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技术咨询、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分项承包;土木工程专用机械
设备、器材、构件、钢梁、钢结构、建筑材料的研制、生产、销
售、租赁;在新建铁路线正式验收交付运营前的临时性客、货运
输业务及相关服务;承包本行业的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房
地产开发、经营,资源开发,物贸物流;进出口业务;经营对销
贸易和转口贸易;汽车销售。电子产品及通信信号设备、交电、
建筑五金、水暖器材、日用百货的销售;出版经批准的出版物。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可适时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注册资本和股份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臵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臵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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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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