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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9:56:02 股吧网页版
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修订对照表(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尚待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有关股东会召开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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