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579-01号
致: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赖元超律师、成传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骆驼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骆驼股份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得到骆驼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骆驼股份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骆驼股份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2),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22日 14点 30分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襄阳大道 19号骆驼
低碳产业园 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刘长来主持,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等人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