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规范其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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