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第六条 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独立董事、监事,下同)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第七条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九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十一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二) 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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