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
为通过认购和/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
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
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
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
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
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换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债券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可转换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
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
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
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二)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
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如有,下同)偿
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
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发行人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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