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非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并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的,公司不得改变其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
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且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
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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