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业
务需要并有效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降低管理风险,订定本管
理办法,以规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作业。本管理办
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冲突的,
则应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条 财务资助指以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资助的
行为,该行为应该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
构所颁布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财务资助包括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形。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
相互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不得为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五条 财务资助原因及必要性
一、财务资助只能基于业务往来有资金资助必要,或有短期融通
资金的必要。
二、有短期融通资金的必要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就对内提供财务资助,需为营运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
要。
2、 基于策略性目的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需经提供财务资助
的公司(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出借方”)的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财务资助额度
一、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度以不超过出借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
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为限。
二、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百分之百表决权股份的、未在中国台
湾注册的子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关系或短期融通资金的需
要,子公司作为出借方的财务资助总额及个别对象的限额以
不超过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百为限,不受本
条第一款之限制。
三、如因业务往来而有资金资助必要的,除须满足本条其他条件
外,个别贷与金额不得超过出借方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百
分之二十,财务资助额度还需不超过双方最近一年进货金额
及劳务支出总额或销货金额及劳务收入总额。
第七条 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订定如下:
一、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原则。因业务往来关系需
延长资助期限的,经出借方董事会核准后,财务资助期限可
展期不超过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二、财务资助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择一之方式计息,并视公
司资金成本机动调整,调整利率时由权责单位呈请总经理或
财务长核定后执行,每月计息一次。
三、子公司涉及财务资助的期限及计息方式应依前项规定办理。
但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单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不
超过五年为原则。需延长资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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