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1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7
转债代码:113045 转债简称:环旭转债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解释第17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原则进行了修订与完善,说明如下:
1、明确了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若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时,应当区分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以及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两个情况进行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3、明确了若企业负债的交易对手可选择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且该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单独确认的,相关条款不影响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4、明确了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
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披露要求。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于《解释第 17 号》中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原则进行了评估及确认,公司评估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相关会计处理变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
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财政部发布《解释第 18 号》前,公司将保证类质量保证的金额计入“销售费用”列示。发布后,公司将 2023 年度保证类质量保证的金额进行追溯调整,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中。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及金额之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合并利润表
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 按原列报的项目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 按新列报的项目金额
2023 年度 调整金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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