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促使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工作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提议聘请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九)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 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 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
(十三) 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
(十四)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十五) 法律、《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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