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股东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3、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临时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总数。
3、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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