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组,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投资评审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投资评审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报投资评审组;
4、由投资评审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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