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四月修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6083861677。
1.03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04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Linyang Energy Co., Ltd.
1.05 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 666 号
邮政编码:226200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169,156 元。
1.07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8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09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10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1.11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2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1.13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01 公司的经营宗旨:市场第一,客户至上,创新发展。
2.02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电力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集成电路、光伏设备、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LED 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智能电网系统集成;储能控制系统以及太阳能
新能源应用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力电气工程、建筑物照明设备、光伏电气设备、路牌、路标、广告牌的安装、施工;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系统、变电站智能辅助系统、安防系统开发;新能源、节能环保相关产品及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国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01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0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3.03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04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3.05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列表如下:
发起人 股份数即出资额(万股) 出资方式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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