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君正集团未来三年(2025 年-2027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和融资计划等情况,对分红回报做出合理的规划,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制定本规划。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当期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2、差异化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应当以基于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或者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3)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经营的其他情形时;
(4)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1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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