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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