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整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的日期的通知)审议的事项;
2、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4、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5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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