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投资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建子公司、参股公司;向子公司、参股公司追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由总裁负责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监控,并及时向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汇报进展情况,提出建议等,以利于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管理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组织协调相关各职责部门,负责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评估,形成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相关决策机构,各职责部门应依其职能给出专业意见。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控制、监督、协调。负责公司股权类投资的日常管理,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协同编制项目的投资预算和投资测算,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相关事务,办理各类财税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章程等相关文件的审核。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事宜,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做专项报告,提请相关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0%之间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占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执行委员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收集与筛选,并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整理项目立项材料,报公司执行委员会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通过后,针对特定项目,应组织本公司相关人员组建投资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考察调研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上报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投资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编制投资建议报告书,按照公司有关审批权限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投资部门具体实施,对外长期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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