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其他任何人或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发生的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担保对象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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